公共部門勞務派遣的成本風險
發(fā)布日期:2021-09-01 02:23:20 瀏覽次數(shù):
勞務派遣的優(yōu)勢之一就是可以降低公共部門的用人成本,但是隨著《勞動合同法》的實施,這種優(yōu)勢有可能會改變。公共部門勞務派遣用工的成本有可能增加,一是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費用可能增加,二是同工同酬導致成本增加,三是法律成本增加。
1、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費用
我國《勞動合同法》的第58條第2款中明文規(guī)定:勞務派遣機構務必和被派遣者簽訂至少二年的勞動合同,當這些勞工沒有事情可做時,派遣機構必須給他們支付最低標準的工資,并且要按月足付。如果派遣機構由于經(jīng)營等各方面問題而使派遣員工出現(xiàn)“工作空檔期”,那么派遣機構就有可能提高管理費用,使其有資本來支付派遣員工“工作空檔期”的基本工資和相關保險費用。
2、同工同酬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63規(guī)定:被派遣者在用工單位勞動時,享受和該單位勞動者相同的權利,如果在用工單位沒有同類的工作崗位時,可以參照該地區(qū)相同或相似工作崗位的勞動報酬。換句話說,用工方要開始承擔原本應該是被節(jié)約的福利、培訓費用,直接成本有可能上升。
3、法律適應成本
這里的法律成本一是指用工公共部門學習、適應新法律而產(chǎn)生的費用,二是指執(zhí)行新法律產(chǎn)生的成本,比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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